国内企业重组
所谓企业上市前的重组,是企业将自身的哪一部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如何注入的
过程。实质是把一个国内的企业改组成符合境外上市要求的过程。不仅要按照境外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调整会计报表,转换组织机构形式,划分股权,理顺企业及其下
属公司的产权关系,而且还需由中国律师对改组后的企业模式进行认可,出具法律
意见书。若采用直接上市的方案,还需向国内监管机构进行申报。所以企业上市前
的重组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工作,需要所有的中介机构与企业一同来协调完成。根据
上市方案的不同,企业的重组必然有很大差异,但总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必要环节,
确定重组方案,注册新公司、调整新公司帐目、签署各项转让、收购协议等。
确定重组方案
因上市而进行重组方案,必然是由企业、承销商、律师及会计师共同讨论确定的。
企业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承销商从投资者认可的角度考虑,而律师及会计师为
重组提供专业指导。一般而言,在重组方案中下列问题必须考虑:
1、产业政策。不论是以国内企业的身份在境外上市还是以境外离岸公司的身份在境
外上市,都涉及到将引入外资。中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中对某些产业实行了
限制。为此,企业必须首先咨询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能否取得特批。如果不能,
在重组方案中就应该考虑把上市公司的资产中将受产业的政策限制的业务剥离出来。
与此同时,还必须考虑,剥离后的业务应该满足一个完整的生产流程这一概念,否
则市场是难以接受的。
2、注入资产的方式。可以采用考虑是现金收购、股权置换或实物认缴等方式注入资
产。如果企业没有特殊的考虑,一般由中国律师协助安排签署各种协议。
3、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在与该上市公司业务直接、间接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业务中占有权益,包括
自营,为他人经营,由他人代营业务等多种形式,关联交易是指关连人士与上市公
司之间进行的交易。通常而言,海外交易所会认为具有同业竞争的公司不适合上市。
而关联交易则要视具体情况而言。若无法避免,则必须完全披露,向交易所取得交
易的豁免权并承诺以市场价交易。
4、避税。在重组方案中应该考虑如何注册新公司可以使上市公司享受更多的税收优
惠政策。
5、明晰企业产权关系,规范企业与其附属企业或是母公司之间的关系。重新构筑企
业清晰明了的产权构架。
6、债务重组。使拟上市公司的负债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一方面减少经营风险和偿还
债务的压力,另一方面考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从资金使用计划、融资需要对盈利水
平进行调节。
7、健全并完善企业的生产经营体系,突出企业的竞争优势及成长性特点,重组过程
中,应将原企业中有竞争力和高成长性的业务能体现专业化经营水平的资产注入上
市公司,同时,在考虑企业未来发展,从总体战略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突出主营业
务,提高拟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事实上,要确定一个合乎上市要求的公司架构,必须在全面调查企业真实情况后,
由公司、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共同制定出来。
界定产权
1、查找资产注册地的相关法律文件,由律师对上市公司已取得所有权的资产之合法
性进行认定。
2、对上市公司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
3、通过转让协议(由律师协助签署)使拟上市公司取得所有产权。(包括土地使用
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使用权)
完成国内各部门审批程序,注册新公司
根据上市方案的不同,所涉及到的国内审批部门也不同。如果以买壳或造壳的方式
在境外上市,所涉及的国内审批部门较为简单,下面以国内审批程度较为复杂的
“H股”(中国企业在香港上市),N股(中国企业在纽约上市)“S股”(中国企业
在新加坡上市)为例说明国内审批过程:
一、向中证监报送以下文件,作为预申请
1、企业境外上市的申请报告;
2、地方政府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3、承销商(保荐人)对公司境外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4、中介机构名单;
中证监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之后,将会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的
申请。
二、就产业政策问题咨询国家行业主管及外经贸部的意见。
三、公司通过省级政府向国家经贸委报送以下文件,提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省级转报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函;
2、股份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资产重组方案;
4、公司章程草案;
5、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批复;
6、验资报告;
7、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及处置方案的批复。
9、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10、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笥报告及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复;
11、前三年经营业绩审计报告和未来一年盈利预测报告;
12、有关关联交易协议(草稿);
13、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14、关于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法律意见书;
15、其他有关文件;
在国家经贸委作出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后,发起人即可召开创立大会,通
过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份公司依法设立。
五、向境外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同时将申请表报中证监。
六、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独立董事,批准转为社会募集股份公
司并在境外上市。
七、以下文件报国家经贸委,申请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1、省级政府关于转报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申请的函。
2、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
3、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决议;
4、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5、股份公司章程;
6、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法律文件;
八、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文件,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在获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后,即可向中国
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的正式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司设立的批复和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
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建议;
3、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批复(如需要);
4、关于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批复及土地地使用权处理方案的批复;
5、公司章程;
6、招股说明书(最新稿);
7、关联交易协议;
8、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9、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境外上市法律意见书;
10、发行上市方案;
11、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调整财务报表:(见第五步配合审计)
主营业务重组
境外证券交易所对新申请上市的公司之主营业务有不同要求。某些交易所要求上市
公司必须专注于开展一种核心业务,而有些交易所则对此无严格规定,但总体而言,
主营业务突出的上市公司必然更受投资者的青睐。
(一)、选择主营业务,从市场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注意以下问题。
1、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应该与企业经营的业务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2、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来的发展目标必须考虑公司自身的能力。把发展目标定得
过低,不利于吸引投资者,定得过高又会给公司未来的发展带来压力。
3、主营业务应专注于一行业,把不相关的业务捆在一起的企业不适合上市。
(二)、资产剥离
在集中于主营业务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非主营业务的资产的剥离工作。有多项因
素成为资产剥离的动机:
4被剥离的资产或下属公司可能在运作上不及该行业其他竞争者,或跟不上剥离者组
合之内的其他业务。
4被剥离的部分可能表现不错,但它在行业内所处的情形可能使它缺乏长期的竞争优
势。母公司可能判定它获得强的竞争地位的前景不佳,或者可能需要大量的投资。
4母公司的战略重点可能转移,而被剥离的部分与新战略不甚符合。母公司可能希望
专注于是最有竞争实力的领域,这个过程被称为“扬长避短”。
4被剥离的部分可能因为吸收了数量不相称的管理资源,加重了管理上的不协调性,
表现为失控与管理效率低下。
4母公司可能涉面过广,对下属公司及其主管难以监控,必须剥离相当部分业务。
4被剥离的业务可能曾作为被收购公司的一部分被购进,但母公司或者须要筹集资金
支付收购。或者母公司没有兴趣将它保留。
4母公司可能觉得如果被剥离的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它在股市的估价将会更
高;因为市场会得到关于被剥离公司的更多信息,这增加了股市将该公司估价更高
的潜力,从而增加剥离公司股东的财富。
4被剥离的公司可能与母公司在战略上配合更好,使得后者能够增加效益。剥离公司
从而可以分享部分增加的利益,这也符合其股东的利益。
4剥离也可以被用作对付恶意收购的一种防御。
公司资产剥离的形式
公司剥离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4出售。
4注册新公司,将被剥离的资产注入新公司,或是相反,将剥离后的资产注入新公司。
4切股,即将一家子公司上市,但母公司仍保有主要控制权。
4管理层收购(MBO)及其衍生形式,如管理层换购(MBI)。如四通在清晰产权的问
题上,通过管理层收购的方式,注册了产权明了的新四通。
1、公司出售
出售(sell-off)是两个独立公司之间的交易,这样的交易可能对双方都有好处。
资产剥离者可以受惠于出售所得的现金,这可以投在集团内其它业务方面更有效益
的用途上,或用于缓解财务困境。出售还可以消除管理上的不协调性,或释放被剥
离公司此前吸纳的冗余的资源管理方式,为资产剥离者增加效益。它还可使剩余业
务的战略焦点更加集中,并加强资产剥离者的竞争实力。
对于买方,如果被收购的业务与现有业务相关,则买方可使其市场份额和实力得到
增加。或者收购业务可以作为跳板引导买方进入它希望进入的行业。这意味著该份
业务对于是买方比对于卖方更有价值,这种增加的效益可由买方独享,或由买卖双
方分享。
如果卖方的财务状况不佳,则资产剥离可能不是心甘情愿的,因为削弱其讨价还价
的实力。不过,出售的现金收入可用来重振财务实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有可
能在股票市场获得比资产剥离前更高的估价。
2、公司的抽资脱离
在公司抽资脱离中,一个公司把可能是母公司的一个小部分的下属公司上市。该新
上市公司把股份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这便增加了股东决定其组合时的灵活性。分
裂是抽资脱离的一个变化形式,不过被分裂的公司一般比被抽资脱离的公司大些。
从母公司的观点来看,抽资脱离比出售更为有利,因为在后者的情形下,如果母公
司没有投资机会投放资金,它须要决定如何处置出售收入。此外,在股票市值方面,
分裂后的子公司上市比分裂前母公司的估价高,因为独立的两个公司可以提供更多
的信息。
尤其重要的是,公司分离后更利于强化管理。在分裂后,一般来讲,各自分立的公
司在生产、技术与市场方面极少有不协调性。母公司及其新生子公司的市场值之和,
将大于是分裂前母公司单独一家的市值。
3、分裂的结构与税务问题
分裂涉及到向母公司股东配发新上市公司的股票。资产与负债的分配常常是一个复
杂的过程,并将影响到股市对分裂后公司的估价。例如,如果母公司过多债务被加
诸分裂后的公司之一,它可能被视为一个更有风险的公司,因而可能被低估。
在税务安排上,应该与会计师尽量沟通,在剥离后的公司架构中,必须考虑到:由
于分裂导致向母公司的股东分派股份,它应当被仔细地组织,以使所涉及的公司双
方和股东,都符合无须缴税的要求。不仅如此,如果安排妥当,还可以享受到更多
的税务实惠。然而,资产剥离必须被认为确实基于企业发展的需要。
4、切股
这类似于抽资脱离,但独立上市的子公司的股份只有少部分向公众提供,可能对投
资者不是一个有吸引力的目标。
规划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拟上市公司应该根据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来检查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并进行调整。一般而言,符合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主要如下:
一、在拟上市公司中界定为关连人士不能在与上市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
中拥有权益。
二、在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必须根据证交所规则进行详细而准确的披
露。
三、发行人必须依据证交所规定的司法地法律正式注册,并经遵守该地区的法规条
例,公司之章程必须符合证券所规则。
四、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属于证交所认为适合上市者。一般而言,若公司资产全部
或大部分属现金或短期证券的公司通常不适合上市。
五、发行人必须委任人士履行以下角色,而且受骋人士必须符合证交所规则的有关
规定。
1、董事: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2、公司秘书;
3、财务总监;
4、监察主任;
5、审核委员会
6、授权代表
六、发行人须设立或骋请经核准的股票过户登记处,并在此设置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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